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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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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是在哪些背景下产生的?

更新时间:2017.10.17 17:52       作者:深圳小产权房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就是说,目前我国存在着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和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市场政府二元身份、产权二元主体的叠加,形成了一个供地主体(政府)和一种交易产权(即国有土地的非完全竞争市场——政府垄断市场)的特殊制度。其中,政府二元身份一方面是指二元土地权力,即中央政府代表所有权、行使市场管制权;地方政府代理使用权、行使经营权;另一方面是指二元政府职能,即政府既具公共职能也具经营职能。产权二元主体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产权的二元主体,即中央政府代表所有权,地方政府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另一方面是指集体土地产权的二元主体,即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权,村民享有土地使用权。

 

另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出台,其中第4条、27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此制度下,国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包括住宅建设在内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从政府手中获取。

 

正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权利不对等,农村集体组织并不拥有完全意义上的集体土地产权——农民集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有限的,尤其是缺乏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处分权,从而导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无法直接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而地方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市场垄断的供给者,通过低价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再通过“招拍挂”等方式,以高于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获取大量高额垄断利益,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各种相关税费等。以“十一五”时期为例,“十一五”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快速增长,2006年7677亿元,到2010年迅速增长到29110亿元,相对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0%、71.7%。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也能通过二级开发从房价大幅上涨、土地快速增值中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及农民个人并不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和房产开发整个产业链中的利益分配,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只能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方式从中获取很小的一部分利益。在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土地快速增值导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征收补偿费用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据《新京报》报道,2010年湖南省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农民的19.3亩地被征用后,开发商获得收益850万,政府获得收益620万,而农民只获得47万,开发商、政府收益分别是农民收益的18倍和13倍。另据调查资料分析,被征用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小产权房的出现,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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