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分割争议时,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7.07.03 10:32 作者:小产权房
1、对自建或购买本集体的小产权法院做出使用权裁定
案例1:原告钟某与被告郭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在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广东务工,被告在全南务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4日生育一个男孩钟某某。之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另,2006年,原告在全南县城车站西路水口围原告哥哥家二楼上面加建了一层套房,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装修好。
该案中争议标的物系位于全南县城老车站水口围的自建套房,因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关的合法审批手续,难于认定为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理结论之前,该房应归原告居住使用,但该房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现被告仍居住在该房,离婚后被告将没有住处,故离婚时原告应给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
2、对购买非本集体的小产权法院通常不做出处理或尊重夫妻协定
案例2:原告肖XX与被告池XX双方于1997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10日在赣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0月开始至今,被告池XX与原告肖XX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贡区X镇X村XX组XX坑购小产权房一套,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
对于双方争议的小产权房分割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待证据充分后再另案处理。
案例3:原、被告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6日登记结婚, 2007年,双方购买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一套及南昌市昌东工业区住房一套(属小产权房)。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发生争吵,两人长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对该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涉及的房产达成价格协议: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作价28万元。
该案争议标的系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系小产权房,法院认为不宜对所有权进行分割,仅明确使用权为宜,判决坐落于南昌昌东工业区房产由原告邹某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