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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军产房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7.07.10 11:02       作者:军产房

根据2016年发布的一项统计,深圳以36.25%的离婚率位列全国城市离婚率排行第三位,仅次于北京、上海。深圳每十对夫妻中,超过三对会离婚,在如此高的离婚率下,形态百异的离婚案件层出不穷。

 

近日接受一军人关于离婚军产房分割的法律咨询,案情大致为:

 

夫妻双方2008年结婚,男方为现役军官中尉,月收入约8000元人民币,女方现为某瑜伽店老板,收入不稳定,平均月入一万以上。双方婚后于2012年以男方名义以每平米4800元价格在深圳购买军产房一套。

 

2015年,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并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男方辩称涉案房屋系军产房,产权属于国家,不应当分割。

 

随后一审法院经中介评估将房屋作价270万,按照顾女方的原则由女方取得房屋使用权并向男方补偿房屋价款的40%。

 

男方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研究相关案例,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夫妻只有一套住房时,军产房使用权多被法院判决归女方使用。而本案确实较为特殊: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女方经济能力优于男方,涉案房产为军产房,评估价值明显低于市价等。对此,本人有如下法律意见:

 

 

一、涉案房产具有明显依附于军人身份的福利性质,且被严重低估,现今判决给女方既对男方严重不公,又不利于国家政策的长远发展

 

首先,《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制方案》、《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的购买军产房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军人军龄,职位,级别及其相对应的可购买的房屋面积及补贴数额等。

 

在2012年双方购买房屋时,涉案房屋同区域内商品房售价高达数万元一平米,而涉案房产购买均价可以低至4800元一平米,其决定性因素就是男方的军人身份和军队内级别。因此该房产带有重要的军人福利待遇性质。

 

其次,涉案房屋因目前不能上市而估值偏低,现今将这个对于男方来说可终身享受的福利判决给女方,而女方却只按目前明显低于市值的估值给予男方补偿明显不公,其实质是剥夺了男方在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获得的福利,而这一部分女方是没有权利共享的。

 

最后,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我国的土地房产政策是一个始终向前发展进步的过程。军产房上市流通的基本法律规定早在十几年前颁布的《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只因在实务中暂时没能理顺关系而未付诸实践。

 

如果未来军产房因国家政策可以上市,这个福利政策也只能给予军人身份的人,不可能给予非军人身份的女方。且现今的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在未来条件成就时,对于涉案房产的处理仍然是一个较难理清的问题,甚至会引发不可预估的法律纠纷,对双方均有害而无益。

 

因此现今将房产判给女方未来对房屋的管理、经济利益均不适当。

 

 

二、当双方离婚后,女方即不再属于军婚家庭,不应当享受该福利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的规定,当双方离婚后,女方即不再属于军人家庭,不应当享受男方军人身份带来的福利。

 

如将涉案房产划分给女方,则会导致男方即使再婚,再婚的军婚家庭也不能够享受到军婚家庭应有的住房待遇,该情况与国家政策及立法本意不符。

 

 

三、涉案房屋系男方作为职业军人保持正常稳定生活的基础,不应当予以剥夺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

 

该条与上述第三条结合明确了一个事实,即军产房实际上是国家基于军人身份而一次性给予的终身性福利待遇,有且仅有一次。当军人购买军产房后,既不得再次购买军产房,又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需要指出的是,男方作为职业军人,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其所领取的工资事实上属于国家给军人群体的生活补贴,而非盈利性收入,仅为维持基本生活开销用,且非常稳定,不存在大幅增加的可能。

 

以男方的工资水平结合现今深圳地区的居住成本,单是租房居住就已经带来较重的生活压力,且以男方的职业和收入,更加没有购买其他房产的可能。相反女方作为社会人士,其现收入水准本就高于男方,且会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因此军产房属于国家为解决职业军人生存问题给予的福利待遇,如因军人婚姻的终结予以剥夺,除显失公平外,更为重要的是,军人这个肩负着国家安全,保障社会运行的国家基石,其本身就非追求经济利益的经济人。如果连这类人群的最基本利益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其对国家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将会是非常巨大而深远的。

 

 

四、男方同意将涉案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应当由男方取得涉案房产

 

虽然婚姻法具有照顾女方的基本精神,但是该精神的实现并不必然是由女方取得争议房产,更何况该房产还是属于国家基于男方军人身份一次性给予的终身福利。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房屋评估价格的60%并由男方取得房屋所有使用权,以此在充分体现出对女方权益照顾的同时,兼顾双方的公平合理。

 

综上,在坚持主张涉案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予分割风险较大、容易导致诉讼全盘皆输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选择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诉讼策略可行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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