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为何会出现小产权房?
更新时间:2018.01.19 15:11 作者:深圳小产权房
深圳小产权房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其出现是深圳经济发展的必要结果,从现代全国各地房产价格的不断增长,小产房已经成为了深圳经济性的产物之一,其推动了深圳整体经济并为深圳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目前深圳市场有两千多万的房产中有将近百分之六十属于小产权房,很多都是以城中村的形式在各地展开开发,是属于地方政府为了适应本地经济和深圳城市建设的一种经济行为。
深圳小产权房的建设是新农村主题的核心内容,只是现代人对其并没有称作为保障性房屋,而是称为小产权,小产权一词是根据房产产权而来,意义上是相对于商品房(大产权房),深圳小产权房的出现有以下原因:
1、客观条件是新农村建设的推动成为基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的价格逐步上涨,有些村集体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立项,获得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后入市交易,这些房屋很多都没有任何手续,就直接与开发商合作兴建商品房后公开销售。正因为大环境的契机,小产权房从此之后大量出现。
2、客观原因是政府缺乏监管和良性引导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实是严格禁止农村集体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也是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是从政府的实际监管看,政府并没有起到较好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在小产权房出现的前期,政府几乎不监管,内在原因是政府也可从中受益,但是到了后期,当小产权房大量出现时,政府显得举手无措,无法及时作出更好地能够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
3、客观推力是房价上涨促使小产权市场发展
从供需方面来看,小产权房的供需呈现良好态势。受到自身收入和大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多人根本无法承担一手或二手商品房的高昂价格,为了求得生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小产权房。从供应方面,因为小产权房大都处于城乡结合部,农村地方也有大量的集体土地可供开发,基于农村发展收入的考量,很多农村明知不合法,仍然与房产商合作推出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消费促进了供应,也带动着小产权房的发展。再往上追溯原因,房价上扬成为客观推力。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深圳小产权房应用于现代住房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其出现的本因就是解决本地人口居住问题,而对于使用小产权房作为投资产品展开时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